于秀磊,198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2009年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采矿工程专业,现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执法三处一级主任科员。从“名校”到“名企”到毅然投身矿山安全监察事业,他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记责于心、担责于肩、履责于行,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每一项工作。2016年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到湖南煤监后,他“五加二”、“白加黑”全心身融入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在平凡的岗位上不懈进取、追求进步,努力用青春和汗水展示矿监人的精神风貌,书写矿监人的执着坚守,成为湖南矿监事业年轻一代的奉献者。
五年来,他被原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先后3次评为“监察执法先进个人”,3次“优秀共产党员”,3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荣记“三等功”1次,2020年其典型事迹入选应急管理系统“新时代应急人好样子”。2017年、2019年、2021年,他所在监察区域的矿山实现安全生产。
一、勤于钻研业务,争做矿山的“活档案”
打铁尚需自身硬。从进入煤监系统的第一天起,于秀磊就开启了没有双休日和节假期的工作模式,几乎每个周未、每天晚上都加班加点。除同其他监察员一道完成规定的下矿检查、现场执法任务外,其余时间他几乎全都用来钻研监察业务,熟悉矿井灾害、了解矿井布局、掌握矿井动态、研判隐患风险。当获悉辖区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严重而自身实践经验不足时,他便潜心钻研防突知识,虚心向同事学习、向专家请教,经过日复一日的积累,业务能力得到迅速提升,很快成为单位防突监察的行家里手。
他注重矿情把握,凡联系的煤矿,他都建立专门的“电话热线”,没有下矿检查任务时,随时保持电话联系,矿井的任何风吹草动和情况变化都在他的知悉掌握之中。他注重信息收集,对煤矿的人员任免、机构设置、矿井布局、采掘作业以及存在的隐患风险等,知根知底、了然于胸。对此,同事们深有感触地说:你要煤矿提供情况,不如去问于秀磊,他是煤矿的“一矿一策”,是煤矿的“活档案”。
他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和技术特长,积极帮助煤矿改进开拓部署、完善生产系统、治理重大灾害,为煤矿量身定做整改方案,推动煤矿全面提升安全水平。4年前,他负责片区的煤矿没有一个达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而目前大部分煤矿都通过了二级标准化验收。
二、笃行初心使命,勇做执法的“铁包公”
作为一名从事煤矿基层安全技术管理成长起来的监察员,于秀磊心系矿工、同情矿工、关注矿工。他常说,煤矿工人是弱势群体,他们的生命健康极易受到违法行为损害,亟需得到法律保护,更需要执法者铁面无私、严格执法。
有一次,于秀磊到一处煤矿突击检查,发现采煤工作面高度仅有1米,支护质量很差,4名矿工正冒着危险在恶劣的环境中作业。他当场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事后,于秀磊说:“决不允许矿工在这种随时可能发生冒顶的环境下冒险作业,我是执法者,党和人民赋予我的权力和职责就是要制止这种违法行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不是抽象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职责也不是抽象的,它与千千万万个普通矿工的生命健康相关联,只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才能保护每一个矿工家庭的幸福,才会有万家灯火的团圆!”
一次在对某煤矿监察执法时,煤矿老板借故没有安装人车,执意不让监察员到延深水平检查。于秀磊察觉到矿方的言行十分可疑,便自告奋勇徒步走下斜长700多米、坡度30°的暗主井,到达一处掘进工作面,发现作业地点存在风量严重不足、老空积水未查清、淋水严重等重大事故隐患,当场责令停止施工、撤出作业人员,避免了一次冒险作业可能引发的事故。事后,对煤矿进行了严厉处罚,煤矿人员对此心服口服,说:“没想到你这么较真,早知道你这样,真不敢违法了”。
今年3月,于秀磊在承办某国有煤矿非法生产重大案件时,煤矿人员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很不端正,想方设法要减轻处罚,甚至扬言如果停产整顿就提起行政诉讼。于秀磊耐心地对煤矿人员说,“这里有34项证据,非法生产行为都有铁的证据证实,是否提起行政诉讼是你的权利,但当务之急,是你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避免发生事故”。最后,煤矿接受了法律制裁,执法组作出责令停产整顿、罚款68万元的行政处罚,在辖区产生了极大震动,震慑了一批煤矿。
2017年,于秀磊全程参与了辖区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整整一个月没有回家,周末时间开展立案调查,制作执法文书,共下达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矿次,罚款200多万元,办理40多份移送函、监察意见,将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注销、责令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止作业的煤矿及时移送地方政府和当地监管部门挂牌督办,有力促进了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三、坚持依法行政,甘做学法的“排头兵”
只有学法懂法,才能依法行政。为更好地适应矿山安全监察执法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增强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他勤勉不辍、精耕细作,以小事成“大业”,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自学法律。经过不懈努力,2020年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了公职律师工作证。系统的法律知识让他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监察执法工作。
2020年,于秀磊在主办某煤矿隐瞒事故调查时,为把事故调查建立在确凿充分的证据之上,他几次到应急、公安部门调取证据,连续几个晚上仔细研究证据材料,每一个细节、每一份证据都不放过。事故调查结案后,矿主反复提起申诉,他起草回复书,引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佳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条,详细说明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合理合法性,矿主最后自愿接受了事故调查结论。
近两年来,于秀磊先后共承办了100多矿次的执法案件,历经监察执法、事故调查的实践磨练,他对法律法规的运用更加谙熟于心。他兼职负责单位的法制审核,没有一起案件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于秀磊还充分利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开展法律疑难解答,积极参加对矿山的普法宣传,参加湖南局的内部大讲坛讲课,由他讲授的《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在矿山安全监察执法中的应用、近年来矿山安全事故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和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作业罪”情形解读等,具有深厚的法理根底,深受湖南矿监、矿山的欢迎,起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四、坚守廉洁纪律,真做清醒的“自律人”
没有廉洁就没有严格执法,没有廉政就没有国家监察的权威。廉洁是矿山监察执法的生命线。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中,于秀磊坚持洁身自好、廉洁自律,坚持秉公办事,阳光执法,自觉接受监督,拒绝各种诱惑,不折不扣执行党纪党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系统内廉洁执法“十个不准”规定以及“禁酒令”,充分维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执法权威和良好形象。
日以继夜,耕耘不息,奉献不止。于秀磊以他的淳朴、勤奋和执着,坚守矿山情怀,永不停歇追求,在平凡的岗位上撑起一片安全蓝天。“服务矿山安全监察事业,为矿工兄弟的安全当好卫士、看好门,尽管付出得多,但我觉得一切都值得”,于秀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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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机关党委